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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方集团: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2020-08-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事项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事项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324号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64 号)(“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
了研究和论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仅限于通过公开查询获得的
信息及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陈述与说明,且依赖于本所得到的公司的如下保
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陈述及说明;公司已经就任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向本所进行了详实、准确的披露,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并且适用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的相关实践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司法机构以及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回复关注函所制作的文件中依法
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或援引时,不得导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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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律上的曲解或歧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 1:

    李映红、李细初为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其在与公司签
订的相关协议中承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到本次交易全部对价之日后 6
个月内,以不高于 8 元/股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择机购买公司股票,购买总金额
不低于 3.3 亿元,该等增持的股票自增持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对外出售或
委托第三方管理”;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 58,720 万元交易对价款,剩余 1,347.83
万元未支付。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李映红、李细初减持的具体原因及合理合规性,相
关减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或者其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形,是
否会对后续协议或承诺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李映红、李细初相关减持行为具有合理合规性,相关减持行为不存
在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或者其已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李映红、李细初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长方集团不超过 23,703,263 股,占长方集
团总股本比例 3%(“本次减持”);根据李映红、李细初说明,减持股份原因
为因康铭盛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作为业绩承诺方,李映红、李细初及其一致
行动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筹集资金。

    根据李映红、李细初及其他方(“出让方”)与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中 2.3 条约定,出让方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到本
次交易全部对价之日后 6 个月内,以不高于 8 元/股的价格通过二级市场择机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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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买公司股票,购买总金额不低于 3.3 亿元,该等增持的股票自增持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对外出售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前述条款的理解,该条款中所约定的增持股票
的限售期为“自增持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其中“增持完成之日”系指出让方
以不低于 3.3 亿元的总金额完成股票购买行为之日。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开信息及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让方就该次交易所发生的股票增持对应的金额约为 1.2 亿元,其中出让方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超过 1%的具体情况如下:

编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增持时间                                    金额(元)
号                                         (股)       (元/股)                     比例(%)
                      2018年12月14日        1,000,000       3.647        3,647,000
                      2018年12月17日        1,616,000       3.779        6,106,864
1.      李细初                                                                          1.0337
                      2018年12月18日        3,097,600       3.853      11,935,053
                      2018年12月19日        2,454,000       3.949        9,398,820
                      2018年12月21日        1,324,600       3.784        5,013,611
                      2018年12月24日        1,510,000       3.774        5,698,740
                      2018年12月25日         801,920        3.694        2,962,292
                      2018年12月27日         479,100        3.690        1,767,879
                      2018年12月28日         348,100        3.676        1,279,616
                       2019年1月2日          270,000        3.650         985,500
2.     唐秋南1                                                                          1.0185
                       2019年1月3日          560,000        3.650        2,044,000
                       2019年1月4日          280,000        3.680        1,030,400
                       2019年1月7日          412,000        3.680        1,516,160
                      2019年1月10日          718,100        3.719        2,670,614
                      2019年1月11日          300,000        3.680        1,104,000
                      2019年1月14日         1,043,640       3.710        3,871,904
                      2019年5月23日         3,337,300       4.581      15,289,348
               2
3.      丁会          2019年5月29日          871,500        4.696        4,092,580      0.7923
                      2019年5月30日         2,051,100       4.715        9,670,857
                      2019年5月23日         4,336,800       4.564      19,791,668
4.      聂向红        2019年5月24日         1,157,300       4.621        5,348,407      0.8005
                      2019年5月29日          830,900        4.661        3,872,529
         合计                 -            28,799,960               119,097,842.18      3.6450


1
  根据 2018 年 11 月 19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出让方的增持承诺可以直接方式增
持,也可通过出让方的一致行动人或其控制的特殊的目的主体等间接方式增持。根据公司确认,唐秋南与
李迪初系夫妻,为其一致行动人。
2
  根据公司确认,丁会系通过与李迪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李迪初的一致行
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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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由上可知,李细初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共增持公司 8,167,600 股股票,
占长方集团总股本的 1.0337%,李映红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增持公司股
份。且出让方就该次交易所发生的股票增持对应的金额低于 3.3 亿,未达到《股
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增持完成”的标准,因此李映红、李细初本次减持股票
不受“自增持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对外出售或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限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李映红、李细初相关减持行为具有合理合规性,相关
减持行为不存在违反其与公司签署的协议或者其已作出的承诺。

    二、     李映红、李细初减持行为不会对后续协议或承诺履行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信息、公司与李细初、李映红的往来函及公司确认,李
映红所持 18,256,116 股股票均为公司 2015 年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康铭盛
60%股权时以股份形式支付给李映红的对价,锁定期为 36 个月,截至日前,李
映红所持股票已过锁定期。根据李映红与公司的往来函件及公司确认,双方对前
述事实无异议。

    根据公司与李细初、李映红的往来函及公司确认,李细初本次拟减持股票中
256,915 股为公司 2015 年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康铭盛 60%股权时以股份形
式支付给李细初的对价,锁定期为 36 个月,截至日前,李细初所持该部分股票
已过锁定期,双方对减持该部分股票无异议;李细初拟减持股票中其余部分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李细初认为该部分股票的锁定期
为 18 个月,且截至日前,其所持该部分股票也已过锁定期。而如前所述,公司
认为“增持完成”的条件尚未达成,前述李细初拟减持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
尚未进入 18 个月的锁定期。李细初与公司就增持股票的限售期的起算时间存在
分歧。

    为厘清分歧,长方集团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复函李映红、李细初,就“增持
完成之日”系指出让方以不低于 3.3 亿元的总金额完成股票购买行为之日,增持
股票的限售期尚未计算事宜再次向对方说明。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双方就该分歧仍未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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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暂未全部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未支付的原因在于:2020 年初,国内外疫
情爆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现阶段主要将资金集中用于生
产经营,以确保公司经营正常运转。在资金方面由于上半年订单的减少及货款回
收滞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但足以维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性
风险也在可控范围内。公司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催收货款、出
售惠州工业园等)积极筹措资金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成且李映红、李细初认可
公司对于《股份转让协议》中增持股份限售期起算时间的解释的前提下,李映红、
李细初减持行为不会对后续协议或承诺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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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
注函>所涉事项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侯志伟

                                          执业证号:11101201010413855




                                          承办律师:

                                                              张艳

                                          执业证号:11101200911548057




                                                       二〇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