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长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权证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
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
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
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
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
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九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
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
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
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
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禁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避免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执行,
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
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工作日内,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
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额低于500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
豁免董事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等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达到或者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投资项目的进
    展、收益实现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总经理应定期召开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
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
    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
    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
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
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
两部门一致行动可随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资料。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当事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