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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2022-10-2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各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一)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财务资料;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
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等;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6、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五天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