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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8-058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以邮
件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3 人,实参
加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曹石麟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2、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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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3、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李
丹宁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李丹宁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李丹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
匹配,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合法性。
    因李丹宁先生为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和李晓丹女士之近亲属,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李丹宁先生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邢美正先生和李晓丹
女士须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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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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