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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
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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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钱可元    张新华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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