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8-073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16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6 年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 4、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5、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 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 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845,450 股调整为 1,521,810 股,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6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4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 2 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1,521,81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 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82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事项,共计 2,716,47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2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763,560 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32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 385,7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共计 1,149,260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116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 除限售事项,共计 606,300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207,918 股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 5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 70,000 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共计 277,918 股。 同时,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3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首次授予的 15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 限售事项,共计 2,331,882 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 1、首次授予的 9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 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9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21,438 股;0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第二期的未解除限售额度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0 股。 2、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 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86,480 股。 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 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0,000 股。 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中,有 2 人同时属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故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18 人。 综上,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 277,918 股限制性股票,占 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02%。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聚飞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 每股 4.97 元。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将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97 元/股调整为 2.761111 元/股。 根据聚飞光电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每股 2.32 元。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应当按 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 得的其他聚飞光电股票进行回购。 因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仅作相关账务处理,未实际 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代为保管的该部分现金分红,故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不因派息进行调整。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761111 元,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 司 将 以自 有 资 金回 购 上 述 原 激 励 对象 所 持有不 符 合 解除 限 售 条件 的 277,918 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 736,484.70 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272,924,477 股变更为 1,272,646,55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5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3,241,639 11.25 277,918 142,963,721 11.23 高管锁定股 112,136,079 8.81 112,136,079 8.81 股权激励限售股 31,105,560 2.44 277,918 30,827,642 2.4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29,682,838 88.75 1,129,682,838 88.77 三、股份总数 1,272,924,477 100.00 277,918 1,272,646,559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议后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审议本议案时,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 审核,审核后认为: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限制性 股票数量合计为 277,918 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761111 元, 6 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8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 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