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亚会 A 专审字(2019)0018 号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聚飞光电公司2018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聚飞光电公司2018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聚飞光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聚飞光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 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1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聚飞光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飞光电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平权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欧阳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2 附件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 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9 号)核准,公司向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717,415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8.9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3,221,254.00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6,778,744.9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亚太(集团)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亚会 A 验字[2015]023 号《验资 报告》。 (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承诺项目 584,690,906.99 元,占募集资金 净额 586,778,744.95 元的 99.64%。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投资金为 2,087,837.96 元;收到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 收益为 25,933,814.87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886,709.59 元);募集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 除手续费后净额为 1,036,151.05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95,049.95 元);以上合计 29,057,803.88 元,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 制度。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止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 3 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厦门国际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五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新增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2017 年 9 月 1 日开户)、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 行募集资金专户(2017 年 9 月 13 日开户)两个,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止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两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 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 证专款专用,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 29,057,803.88 元。募集资金 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 41026400040037972 324,882.85 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 8110301012400037689 125,319.41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1014880406009 104,042.47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5000089923348 11,919,618.36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610016995 2,294,986.67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8017100000007028 48,809.63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香洲支行 8035100000000637 14,240,144.49 合计 29,057,803.88 4 三、本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 586,778,744.95 0 本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59,765,769.32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说明:公司应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议案的日期作为变更时点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584,690,906.99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 项目可行 截至期末投资 是否已变更项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投资总额 本报告期投入 截至期末累计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年度实现的效 是否达到预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进度(%)(3)= 目(含部分变更) 资总额 (1) 金额 投入金额(2) 使用状态日期 益 计效益 生重大变 (2)/(1) 化 承诺投资项目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 否 320,111,000.00 320,111,000.00 51,246,331.04 320,084,513.90 99.99 2018-11-30 121,922,051.74 是 否 扩产项目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否 214,381,998.95 201,160,744.95 102,734,456.71 198,959,349.88 98.91 2018-11-30 9,712,737.77 否 否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否 65,507,000.00 65,507,000.00 5,784,981.57 65,647,043.21 100.21 2018-05-31 不适用 否 5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599,999,998.95 586,778,744.95 159,765,769.32 584,690,906.99 99.64 131,634,789.51 超募资金投向 无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合计 599,999,998.95 586,778,744.95 159,765,769.32 584,690,906.99 99.64 131,634,789.51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 不适用 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 □ 适用√不适用 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 部分募投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和“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部分实施主体由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况 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变更为惠州市惠澳大 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聚飞光电工业园。该全资子公司设立于 2015 年 5 月 5 日,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住所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 号;经营范围包括光电器材、发光二极管 LED 等、光学用薄膜、电子器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 □ 适用√不适用 况 □报告期内发生□以前年度发生 6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亚会 A 专审字(2015)062 号”《关于深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 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此募集资金中的 3,509.14 万元将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实现置换,本年度已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适用√不适用 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 √适用□不适用 及原因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使用的募投资金为 2,087,837.96 元,收到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 25,933,814.87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886,709.59 元),募集资 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 1,036,151.05 元(含本报告期内形成的 295,049.95 元),合计 29,057,803.88 元,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均已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584,690,906.99 元,占募集资金净额 586,778,744.95 元的 99.64%,节余募集资金(含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29,057,803.88 元,已完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投入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不存在 或其他情况 7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亚会 A 专审字(2015)062 号”《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鉴 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根据鉴证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509.14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 3,509.14 万元预先投入和实施的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额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 2,409.69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 600.76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498.69 合计 3,509.1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意见。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3,509.14 万元将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实现置换。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投资项目具体进度合 理安排资金计划,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额度内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国金证券 8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额度内 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并授权公司 管理层具体实施。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意见。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的其他事项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议案》,鉴于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受限情况,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背光 LED 产品(器 件、灯条)扩产项目”和“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部分实施主体由深圳市聚 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设立于 2015 年 5 月 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住所为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 6 号;经营范围包括光电 器材、发光二极管 LED 等、光学用薄膜、电子器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变更为惠州市惠 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聚飞光电工业园。除此变更外,原项目技术方案、项目效益分析等其他内容不 变。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合理布局,降低成 本、整合资源。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批准报出。 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