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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廣 東 生 龍 律 師 事 務 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粤生龙法意字第 240 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廖剑眉律师、全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 2 号    邮编:518172  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755-28917891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等文件,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本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

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星

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98,203,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3332%。其中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8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30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24%。其中中小股东共 18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308,8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0.10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512,2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43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6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4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6、《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36,2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473,8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38,4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44%。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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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肖志云        经办律师:

                              廖剑眉




                                全娟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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