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3050 证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 的激励对象 17 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8,4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 司总股本的 0.0320%。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价 格为每股 2.32 元。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 为每股 1.075 元,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1.565 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办理完成。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1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 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 3、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及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 5、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授予日,授予 48 名激励对象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且 3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数量由 48 名调整为 45 名,预留授予数量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99 万股,授予价格由 1.71 元/股调整为 1.665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16 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1、2020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2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将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4,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C,第三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9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7,000 股;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2,000 股,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49,000 股。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1.075 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C,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36,000 股;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所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1.565 元,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2020 年 11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C,第二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额度的 60%,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共回购注销 164,400 股。 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1.075 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共计 408,400 股限制性股票。 3 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中,有 2 人同时属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 2 人同时属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和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故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17 人。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1、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根据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32 元。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应当按 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 得的其他聚飞光电股票进行回购。 因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现金分红仅作相关账务处理,未实际 支付。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将扣除代为保管的该部分现金分红,故本次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不因派息进行调整。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价格为每股 2.32 元。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原则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回购注销原则,公司 按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发生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情形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 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5 天)。 注:从股权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 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 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 4 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 予 89 名激励对象 24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2 元/股。 本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成了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0.45 元人民币现金;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即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以上现金派息已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发 放完毕。因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调整后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0-V=1.22-0.045-0.10=1.075 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议案》。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5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 59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价格为 1.665 元/股。 本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现金派息也已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发放。因 此,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因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经调整后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P0-V=1.665 元/股-0.10 元/股=1.565 元/股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回购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以 自有资 金回 购上述 原 激励对 象所 持有不符 合 解除 限售 条件的 408,400 股限制性股票,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 604,648.96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ZI0710 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办理完成。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总股本由 1,278,121,588 股变更为 1,277,713,188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项目 增 加 数量(股) 比例%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8,468,000 10.05% 408,400 128,059,600 10.02% 高管锁定股 114,416,600 8.95% 114,416,600 8.95% 股权激励限售股 14,051,400 1.10% 408,400 13,643,000 1.07% 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149,653,588 89.95% 1,149,653,588 89.98% 三、股份总数 1,278,121,588 100.00% 408,400 1,277,713,188 100.00% 注: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进入转股期,总股本数量因债券 持有人的转股情况而发生变化,当前总股本实际数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 2、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 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码:123050),根据《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 计算公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 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 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 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7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 订。 根据上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情况,“聚飞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变。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上述增 发新股或配股公式(抵减),计算过程如下: PO=5.18 元/股, A1=2.32 元/股,k1=-(52000+7000)/ 1,278,121,588=-0.0046%, A2=1.075 元/股,k2=-(164400+49000)/ 1,278,121,588=-0.0167%,, A3=1.565 元/股,k3=-(36000+100,000)/ 1,278,121,588=-0.0106%, P1=(P0+A1×k1+A2×k2+ A3×k3)/(1+k1+k2+k3)=5.18 元/股(按四舍 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鉴于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 计算,“聚飞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作调整,转股价格仍为 5.18 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