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国金证券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22-08-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飞光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 吕聪伟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保荐代表人姓名: 林海峰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均及时审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已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已经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
披露文件一致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表人。
1
未列席,保荐机构对必要的议案发表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了核查意见。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表人。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
规 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
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无 不适用
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一)、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是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李晓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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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李
晓丹女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邢美正、高四清、周丽丽、柴广跃、吉杏
丹、孙晶、马君显、姜伏国、于芳、吕加 是 不适用
奎承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后,可能存在公司即期回报
被摊薄的风险。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
回报,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
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
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
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
如下:
1、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盈利
是 不适用
水平
公司将在进一步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
的基础上,开拓新的销售渠道,继续扩大
公司的营销网络,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
争力,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保持较高
的经营效益水平,保障股东的长期利益。
2、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
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
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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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
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
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
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
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可转债发
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在《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
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股利分红政
策,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
5
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
使;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高效的进
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
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平等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是 不适用
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
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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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
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美正、
李晓丹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是 不适用
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可
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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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无
由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 号”《关
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整改情况。
(1)具体情况
2022 年 5 月 23 日,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
司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5 号”《关于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 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你分公司及所辖国金证券股份有
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人员兼任运营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负责人、营销人员管理不到位、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
测不充分等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国金证券深圳分公
事项及整改情况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情况
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深圳分公司已积极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深圳分公司及下辖营业部的合规
管理,同时,对分公司合规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了梳
理明确,目前已按照监管要求落实了员工营销行为监
测、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监测等方面的整改工作。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无
项
保荐代表人: 吕聪伟 林海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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