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并部分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柴广跃 吉杏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