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对公
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
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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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不涉及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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