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2-24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
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均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及补充协议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有利于提高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安排。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燕生、甘为民、邓川
201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