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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光电: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03-0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远
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光电”、“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远方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远方光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39 号”文核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
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2]71 号)同意, 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4,500 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 6,000 万股。

    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原有
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120,000,000 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以公司原有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 240,000,000 股。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24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为 142,333,273 股,约占总股本的 59.31%。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03月04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0,067,96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36%;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0,016,99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34%。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1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市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全称                                      流通股份数量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备注
号                   总数(股)   数量(股)
                                                     (股)                 比
1      潘建根        80,067,960      80,067,960        20,016,990                  8.34%    注1
     合计            80,067,960      80,067,960        20,016,990                  8.34%
           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承诺每年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
       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以上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
       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潘建根先生承诺:
         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结
         束后,本人每年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远
         方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通过交易所
         挂牌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潘建根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股东追加承诺:潘建根先生追加承诺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不减持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平安证券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远方光电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以及追加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远方光电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签字)

                                                 赵    宏



                                                              (签字)

                                                 邹 文 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