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6-04-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15 日
保荐代表人名称:赵宏、邹文琦 保荐机构编号:Z275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杨兰
联系电话 0755-2262456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06
注册资本(万元) 24,000.00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建根
实际控制人 潘建根
联系人 张杰(公司董秘)
联系电话 0571-8899066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3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3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在远方光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
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保荐代表人未能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进
行了事后审阅。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远方光电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1、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年报披露情况如下:
(1)2013 年 2 月 8 日公告 2012 年度报告;
(2)2014 年 3 月 26 日公告 2013 年度报告;
(3)2015 年 3 月 28 日公告 2014 年度报告;
(4)2016 年 4 月 2 日公告 2015 年度报告。
2、对年报的披露,保荐代表人均在公告前仔细审阅,核
实公司相关情况。
经核查,远方光电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检查一次
项目 情况
(按照深交所保荐工作指引的要求 2013 年改为半年一
次,2014 年后改为一年一次),历次现场检查均认为远
方光电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信
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公司业务独立、经营稳健,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
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点关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 1、上市公司独立性;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2、内控制度;
情况 3、三会运作情况;
4、关联交易;
5、对外投资及担保等;
6、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经核查,远方光电在上述各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1、本保荐机构督导远方光电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度,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本保荐机构及开户
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
实施情况 监管协议》;
2、进行现场检查时,保荐代表人查阅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对账单,并与远方光电提供的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及明
细表、大额合同进行核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远方光电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远方光电主要董事会及
项目 情况
况 股东大会,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召集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上市规则规定。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每年对远方光电董事、监事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培训 1-2 次。同
培训情况 时,也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向企业发送学习文件。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 公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异动及媒体
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报道情况。保荐期内,远方光电未发生因股价异动及相
关媒体报道而需要关注与核查的情况。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均对远方
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光电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行为的调查情况 利益的情况进行访谈,并调取往来款明细表进行核对,
确认没有发生类似情形。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管理人员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了远方光电董事、
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情况,不存在董监高人
员持股异常变动的情况。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2 年 7 月 31 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
告;
2、2012 年 7 月 31 日,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
行短期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3、2012 年 8 月 21 日,出具公司 2012 年上半年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并公告;
4、2012 年 8 月 29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台
湾办事处的事项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项目 情况
5、2013 年 2 月 8 日,对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6、2013 年 2 月 28 日,出具公司 2012 年度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并公告;
7、2013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
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8、2013 年 4 月 18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9、2013 年 6 月 27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美
国全资子公司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0、2013 年 9 月 4 日,出具公司 2013 年半年度跟踪报
告并公告;
11、2013 年 10 月 24 日,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调整实施进度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2、2014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3、2014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4、2014 年 4 月 1 日,出具公司 2013 年年度跟踪报告
并公告;
15、2014 年 9 月 2 日,出具公司 2014 年半年度跟踪报
告并公告;
16、2015 年 3 月 26 日,对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7、2015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8、2015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项目 情况
19、2015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购买
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20、2015 年 4 月 17 日,出具公司 2014 年年度跟踪报告
并公告;
21、2015 年 7 月 11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22、2015 年 9 月 15 日,出具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
告并公告;
23、2016 年 2 月 2 日,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支付
购买资产事项现金对价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24、2016 年 3 月 2 日,对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
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25、2016 年 4 月 2 日,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26、2016 年 4 月 2 日,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并公告。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无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无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督促远方光电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定期报告、会议公告及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 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每次现场检查和培训后,均向深
报送文件等) 交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报告书。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2 年 4 月 5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曹玉江
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远方光电的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地有序进行,
平安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赵宏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
2012 年 8 月 22 日,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朱
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远方光电
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地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邹文
琦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远方光电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
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
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
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
导期间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
的过程中,该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的事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保荐代表人:
赵 宏
邹文琦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