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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6-041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 日以公告
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项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所持股份
145,505,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6274%。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450,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6043%;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2%。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14,670,32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26%。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陈燕生先生、甘为民先生、邓川先生(已离任)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
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甘为民先生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在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冯华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何丽青、翁丽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