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2017-04-08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 3—4 页
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7〕 2361 号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光电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远方光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远方光电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远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远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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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远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浙
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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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度完成收购浙江维尔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16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第二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邹健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6 〕2525 号)核准,本公司通过向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
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8 名交易对
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维尔科技公司原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维尔
科技公司 100%股权。
维尔科技公司 100%的股权作价为 102,000 万元,其中本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
方合计支付 71,400 万元,占交易对价的 70%;以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 30,600 万元,
占交易对价的 30%。2016 年 12 月 16 日,交易各方已办妥将维尔科技公司 100%股权的持有
人变更为本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新增
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到账,并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持有维尔科技公司 100%股权,邹建军等 18 名
交易对手成为本公司股东。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维尔科技公司原股东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及《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二》,维尔科技公司原股东承诺维尔科技公司扣除协议约定不纳
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为 6,800 万元、8,000 万元、9,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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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维尔科技公司扣除协议约定不纳入考核范围的费用后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6,247.95 万元,低于
承诺数 552.05 万元,完成本年预测盈利的 91.88%。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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