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7-033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以公告形 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项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4:00 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87,473,405 股,出席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所持股份 171,566,9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681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 所持股份 1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代理人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2,199,12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36%。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71,556,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941%;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188,9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99.9164%;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的 0.08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陈其一律师、姚利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