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05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7)第 140 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其一律师、姚利萍律师(以下简称
“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8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的《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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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
络投票于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4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1,556,7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774%,均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出示了授权委托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
东大会对《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予以审议。上述
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2 名。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3、《<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5、《2016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6、《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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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71,556,7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41%;
10,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59%;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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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陈其一
姚利萍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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