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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子公司事业合伙人股权激励的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7-067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子公司事业合伙人股权激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为了
践行“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让奋斗者更加成功”的企业文化,推行事业合伙人
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维尔科技公司和其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员工凝聚
力,提升维尔科技综合竞争力,实现维尔科技的长期稳定发展,激励团队更好的
开展生物识别检测信息业务,拟投资设立杭州远方维尔新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远
方维尔新秀”),对部分维尔科技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如下:

    1、设立杭州远方维尔新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全资子公
司杭州远方互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互益”)及梁丰等 35 名维尔科
技员工共同发起设立远方维尔新秀,全体合伙人总计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1,400 万元(最终人数、金额均以最终实际缴款为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以
现金方式一次性实缴完成。远方互益为远方维尔新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
人,由梁丰等 35 人为远方维尔新秀有限合伙人。

    2、远方维尔新秀购买维尔科技股权:按维尔科技整体估值为 11 亿元为基础,
由远方维尔新秀出资人民币 1,386 万元向远方信息购买维尔科技 1.26%的股权。
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维尔科技 98.74%股权,通过远方互益和远方维尔
新秀间接持有维尔科技 1.26%股权。

    (二)对外投资的履行审批程序情况

    1、本次对外投资交易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为董事会决策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提交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杭州远方维尔新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新发起设立,为公司子
公司维尔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注册地拟为杭州市,由公司全资子远方互益及梁丰
等 35 名维尔科技员工共同发起设立,全体合伙人总计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1,400 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实缴完成。远方互益为远方
维尔新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梁丰等 35 人为远方维尔新秀有限合
伙人。

    三、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远方维尔新秀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1)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如下约定进行:首先对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
至有限合伙人取得其出资比例 5 倍的分红。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全部分
配给普通合伙人。

   (2)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杭州远
方互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关于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的约定:

   (1)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但该新有
限合伙人仅以受让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方式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依照《合
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其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承担责任。入伙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入伙协议确定。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普通
合伙人签署同意该合伙人退伙的书面文件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时,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4)有限合伙人除依照本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外,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行转让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
第三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5)有限合伙人退伙时,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全部
财产份额,转让价格根据本条第 6 款执行,有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要求的时
间内办理相关财产份额转让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文件等。

   (6)在下列条件出现时,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将其财产份额全部
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a)有限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日(以缴款作为起算时点)起四年
内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离职(即
无论何种原因和方式有限合伙人与维尔科技的劳动合同终止,下同)的,有限合
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按照原始出资额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
给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日(以缴款作为起算时点)起满四
年(含四年)但未满十年从维尔科技离职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
求,按照离职时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维尔科技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转让价格后,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离职前一年末经审计维尔科技净资产
                                          合伙人原始出资额  R
    成为合伙人当年末经审计维尔科技净资产

    注: R 为激励系数,根据成为合伙人年数确定,满 4 年 R=1.2;满 5 年 R=1.4;满 6 年
R=1.6;满 7 年 R=1.7;满 8 年 R=1.8;满 9 年 R=1.9;满 10 年 R=2。

    (c)有限合伙人在维尔科技累计任职满十年(含十年)的,有限合伙人无
论是否离职,有限合伙人均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按照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
维尔科技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价格后,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财
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服务第10年末经审计维尔科技净资产
                                          合伙人原始出资额  R
    成为合伙人当年末经审计维尔科技净资产

    注: R 为激励系数,根据成为合伙人年数确定,满 10 年 R=2。

    (d)有限合伙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有限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
参照本款第(a)、(b)、(c)项约定,视为离职情况确定转让价格,将其持有
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

    (e)有限合伙人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且离职的,有限合
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参照本款第(a)、(b)、(c)项确定转让价
格将其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

    (f)有限合伙人死亡的,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得继承,其继承人应根据普
通合伙人的要求,参照本款第(a)、(b)、(c)项约定,视为离职情况确定转
让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

    (g)转让财产份额之有限合伙人不享有转让当年度企业的分红,新入伙有
限合伙人享有入伙当年度分红及其他权益。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外延发展战略的逐步落地,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将加大对新增业务的管理和开拓力度,积极推进业务和团队整合,发挥各自优势,
加强协同合作,促进各块业务有效开展。

   本次子公司事业合伙人股权激励完成后,在本事业合伙人股权激励计划存续
期间,公司将直接或间接拥有维尔科技 99.76%的股权,并享有维尔科技 98.79%
的分红权,但仍直接或间接拥有维尔科技 100%控制权。且本次子公司事业合伙
人股权激励将有利于进一步维尔科技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实现维尔科技的长
期稳定发展,激励团队更好的开展生物识别检测信息业务。

    本次公司全资子远方互益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目前远方维尔新秀合
伙企业尚处于筹建期,本次交易事项对公司无重大影响,但对公司业务战略布局
及未来发展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相关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