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19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8-047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23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67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2,811,2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632,188,8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全部到位,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76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超募资金项目结项及变
更部分超募资金用途的公告》,同意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美国
美确有限公司”结余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远方谱色公
司”剩余超募资金合计 84,142,080.75 元及募集资金专户后期利息收入(具体金
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投入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
发中心项目后续建设,并同意子公司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
技”)设立“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维尔科技、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杭州银行
滨江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维尔科技已在杭州银行滨江支行开设超募资金专用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用途
仅用于甲方生物识别信息安全
浙江维尔科技 杭州银行滨 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3301040160010101684
有限公司 江支行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维尔科技(以下简称“甲方
二”)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维尔科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3301040160010101684,截止 2018 年 5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得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开
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的电子支付功能。
维尔科技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维尔科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维尔科技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远方信
息、维尔科技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远方信息、维尔科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邹文琦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维尔科技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维尔科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维尔科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维尔科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维尔科技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维尔科技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远方信息、维尔科技、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