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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9-025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浙江维尔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通知,维尔科技与其代理商凯斯特文化信息
传播(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斯特”)代理合同纠纷案,2019 年 4 月 4 日,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清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维尔科技不服该
判决,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4 月 25 日,维尔科技收到福清法院通知,凯斯特不服该一审判决,也向
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凯斯特系维尔科技代理商,因与维尔科技存在代理合同纠纷,凯斯特向福清法院
提起诉讼。2019 年 4 月 4 日,福清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本次诉讼相关事宜及前期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8 月 31 日、2018 年 9 月 7 日、2018 年 9 月 10 日、2018 年 9 月 21 日
披露的《公告》(2018-076、2018-077、2018-080、2018-081、2018-085)及 2019
年 4 月 4 日、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7、
2019-01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维尔科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已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福清市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 0181 民初 5875 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依法改
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凯斯特文化信息传
播(福建)有限公司承担。”
    2019 年 4 月 25 日,维尔科技收到福清法院通知,凯斯特也不服该一审判决,已
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1、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凯斯特文化信息传播(福建)有限公司支付销
售 IC 卡的代理费 3,643,299 元、隐瞒代理费的违约金 7,286,598 元;逾期提供代理
费结算数据违约金 462,000 元’。2、请求判令维尔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维尔科技与凯斯特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虽已有一审判决,但维尔科技及凯斯特均不
服该判决,已分别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在诉讼审结之前,对维尔科技及公司以前年
度利润、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如本案维尔科技败诉或和解,
维尔科技或将面临利益受损及调整以前年度业绩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