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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19-042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尔科技未达业绩承诺暨实施业绩补偿的议案》,
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8 名原浙江维尔科技
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合计补偿
现金 1,900 万元,补偿股份 21,332,667 股,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注销,
并返还相应现金分红 5,717,154.76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现金补偿已完成,股份补偿因补偿义务人对应补偿股份
数存在一定异议,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了经 15 名补偿义务人确认无争议的
13,099,099 股,回购的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对于本次业绩补偿剩余 8,233,568 股未足额补偿
的股份及应返还未返还的 5,717,154.76 元现金分红款,上市公司将予以积极追
偿。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近日公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对邹建军、恒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18 方补偿义务人名下股份及其他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杭州市
中院已就本案正式立案,并出具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
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
   3、案由:合同纠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邹
建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25 号)核准,公司通
过向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
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8 名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
科技”)100%股权。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
充协议有关约定,以及交易对方未实现维尔科技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等事实,18
名交易对方应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合计应向上市公司合计补偿现金 1,900 万
元,补偿股份 21,332,667 股,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注销,并返还相应现金
分红 5,717,154.76 元。
   为促进本次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向各补偿义务人
通过短信、微信及 EMS 等方式发出《通知函》,通知各补偿义务人及时履行补偿
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应手续。
   公司发出《通知函》后,补偿义务人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计算所得的补偿义务人本次应向上市公
司补偿股数 21,332,667 股及现金分红款返还事项存在一定异议,拒绝按此履行
补偿义务。

   经与补偿义务人多次沟通后,其中邹建军、王坚、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
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郭洪强、钱本成、叶
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5 名补偿义务人分别向上市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表
示充分知晓并同意,以其合计所持 13,099,099 股远方信息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并同意上市公司将补偿股份予以注销。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了经 15
名补偿义务人确认无争议的 13,099,099 股,回购的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对于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 1,900 万元,上市公司已在 2018 年度
的预留保证金 1,900 万元中直接扣除,现金补偿已完成。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贤斌等 3
名补偿义务人拒不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截止目前尚未返还分红款,以及邹建军、
王坚、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
锋、王寅、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 15 名补偿义务人未足
额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截止目前尚未返还分红款等相应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使得上市公
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近日向杭州市中院提起民
事诉讼,该案件法院已受理。
   4、诉求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承担股份补偿义务,即将其合计持有的
原告 8,233,568 股股份交付给原告,用于原告将该股份注销;如果被告一至被告
十八中任一人无法足额向原告交付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中的股份用于注销,则判
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折算为现金补偿金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金=原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 15.04 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款 5,717,154.76 元;
   (3)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
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以实际支出数额为准)。

   二、诉讼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了杭州市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财产保全正在进行过程中,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的解决方式、解决时间和最终的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