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银杭律[2019]顾字第 0017-2 号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 9 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310007) The 4th Floor of The Zhejiang Great Hall of The People(North Building), No.9 Shengfu Road, Hangzhou,Zhejiang 310007, China Tel: 0571-87051421 Fax: 0571-87051422 二〇一九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银杭律[2019]顾字第 0017-2 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廖祥正律师、庞艳飞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 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见证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法律意见书 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见证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 8 月 2 日,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根先生主持。 经核查,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 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律师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身份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156,378,4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9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6,376,9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61,5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60,0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6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邹建军、方建中、李 倩等人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见证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建根先生 2.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陆捷先生 2.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志军先生 2.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聪先生 3.《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华君先生 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忠智先生 3.03 独立董事候选人方建中先生 法律意见书 4.《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闵方胜先生 4.0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罗微娜女士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6,376,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560,0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3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 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2.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潘建根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2.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陆捷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2.0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志军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2.0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聪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根据投票情况,潘建根、陆捷、郭志军、陈聪等四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三)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 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3.01 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华君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法律意见书 3.02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忠智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3.03 独立董事候选人方建中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根据投票情况,冯华君、杨忠智、方建中等三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四)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如下有关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 的有效投票情况如下: 4.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闵芳胜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4.0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罗微娜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 156,376,9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560,088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 根据投票情况,闵芳胜、罗微娜等二人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刘柏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廖祥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庞艳飞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