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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12-03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近日,上市公司
 以 1 元总价回购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夏贤斌、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3 名补偿义务人,因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科技”)2018 年度业绩补偿,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应补偿的股份合计 5,415,528 股首发后限售股。回购的股
 份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后,公司总股本由 274,374,306 股变减少至 268,958,778 股,
 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74,374,306 元减少至人民币 268,958,778 元。公司需就本次减少注册
 资本事宜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等内容。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改前                              《章程》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4,374,306元。 第六条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598,778元。

现股份总数274,374,30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现股份总数268,598,77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软硬件、电子器件、自动化控制系统、光电测量仪 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

器、分析仪器、智能照度计(光照度计)、智能型 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工业自

多功能光度计(光照度计)、紫外辐照度计的开发、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电子专

销售、服务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 用设备制造;试验机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计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光电检测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智能仪器仪表销售;

系统、智能照度计(光照度计)、智能型多功能照 仪器仪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度计(光照度计)、紫外辐照度计的制造(凭许可 系统装置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

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销售;试验机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化服务;计

                                                 量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274,374,306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268,598,778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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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方案;                                         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决议;                                         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提

(十四)     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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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担保;                                        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保;                                          担保情形。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担保情形。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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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出具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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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需的其他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
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见的,最迟应该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披露相关意见。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日下午3:00。                                   他方式投票的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执行。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
                                               (二)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二)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三) 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工
关联关系;
                                               作经历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 是否存在《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 (四)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情形。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六)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

                                               量;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需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执

                                               行;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    重大资产重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    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九)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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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十)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
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一)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贷
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款、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
计净资产的50%。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资
限为:
                                               产处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计总资产的30%。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

(三)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为:    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年度累计资产抵押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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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30%。                                 资产不超过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年度累计委托理财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经审计净资产的20%。
                                                收入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不超过5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
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
                                                超过5000万元;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合同订立等方面享
                                                计净利润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有以下权限: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享有签订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公司
10%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与同一交易对方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八)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
资产、关联交易、订立合同等方面享有如下权限:
                                                计算标准,适用上述指标。
1.年度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
审计净资产的20%。
                                                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2.年度累计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仍包含在内。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3.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市规则》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规定 准使用上述规定。

的权限执行。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4.享有签订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指标。

产5%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除委托理财外,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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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

权限范围内,有权对上述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以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权限为:除法
公司总经理;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批准。
批准。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为:与关联人发

                                               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交易。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订

                                               立等方面享有以下审批权限:单笔合同金额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10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2亿元。

                                               (五)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风险投资等)、融资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资产处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

                                               为,关联交易及日常经营合同签订等方面享有如下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元。

                                         6、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的交易。

                                         7、在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订立等方面,享有审批单

                                         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亿元

                                         的合同及资金运用的权限。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审批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对上述

                                         授权范围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

                                         一定限额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经理;超出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

                                         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作出其他限制

                                         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关于《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公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