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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方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0-061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5 号),现将决定书
内容公告如下: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根、张晓跃:
   我局发现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信息”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9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告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2,050 万元一 12,550 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 2,500 万元。”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 2,50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
息不准确。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
子”)等 18 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案件的《民
事上诉状》。4 月 29 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迟至 5 月 8 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
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远方信息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根、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
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信息
披露及内部控制的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