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关于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自查回复报告2020-12-29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0-062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自查回复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建
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晓跃,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
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61)。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潘建根、张晓跃高度重视,通读数遍,及时向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通报、传达,并尽快做了相关的信息披
露。公司要求全体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和主要财务人员深入学习,加深认识,不断
提高。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照《警示函》
每一条款,我们对于相关事实进行全面自查回顾,深入剖析,吸取教训,落实责任和
改进措施,具体报告如下:
一、2019 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内容: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告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2,050 万元一 12,550 万元,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 2,500 万元。”2 月 26
日,公司披露《2019 年度业绩快报》,其中“公司对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 2,50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规定,上述相关表述及会计处理不准确,并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的信
息不准确。
事实自查与回顾:
公司合计拥有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景科技”)总股本 45.62%
的表决权和控制权。公司按财政部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对慧景科技的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2019 年底,公司依据诉讼期间取得的慧景科技出具的评估报告,综合判断慧景科
技公允价值有所下降。根据相应测算,在 2019 年度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时,公司预
告预计将对慧景科技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报告期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 2,500 万元。
2020 年 4 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出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
告时,结合慧景科技的实际情况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慧景科技的公允价值变动纳
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核算。
责任、认识与改进:
公司在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对于归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的慧
景科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描述不准确,系公司财务人员对 2019 开始执行的新金融
工具准则理解不够透彻所致。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财务准则的自我学习,尤其是一些新适用的准则;多向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员请教;公司还将不定期邀请财务专家来公司上课、分析与
研讨;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敬畏专业,提高财务核算质量,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描述、核算及披露的准确性。
二、相关诉讼进展披露不及时
警示函内容: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
子”)等 18 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涉及(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案件的《民
事上诉状》。4 月 29 日,被上诉人恒生电子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
告》,“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获悉远方信息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迟至 5 月 8 日披露上诉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
定。
事实自查与回顾:
当时公司管理层对于是否上诉事项,曾存在一定犹豫和决策的过程。经与经办律
师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咨询确认,法院上诉的一般流程为:公司寄送上诉材料,法院
初步受理并通知公司缴纳上诉费用,收到全部上诉费用后,方可正式立案;正式立案
后,法院会向各被上诉方寄送上诉材料。
基于该案上诉时效性考虑,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先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寄送了涉及(2019)浙 01 民初 2404 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缴上诉费通知》,
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进行了打款操作。因涉及五一假期(2020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公司于节后取得了打款成功的银行回单。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提交了《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2020-025),
并于 2020 年 5 月 7 日晚间挂网披露。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开庭传票。
恒生电子在公司尚未缴纳上诉费用,该上诉案件尚未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已提前
获悉该上诉事项,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与远方信息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确实是公司未曾想到的。
责任、认识与改进:
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披露在检查组老师指出问题前,公司董秘办一直认为,公司已
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不及时情况,主要系当
时管理层在是否上诉的重大决策上存在一定犹豫,而董秘办对于当时已向法院提交上
诉材料,但未缴费未正式立案的案件的信息披露时点把握不够。公司应该在向法院提
交上诉材料的第一时间做相关信息披露,后续再以进展公告的形式披露案件的缴费、
受理等相关情况。
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强化信
息披露管理。今后,对于凡是符合信息披露条件的各项事宜,争取在第一时间及时披
露有关信息,最大限度做到应披尽披,以满足高标准的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和信息公开
透明的要求。
三、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警示函内容: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
事实自查与回顾:
2018 年 9 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
目”因建设需要,进行对外招标。投标参与单位在未经与公司确认的情况下,误将
250,000 元投标保证金及 5,000 元资料费,汇入公司“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产品生产基
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投标结束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上述保证金及资
料费 255,000 元原账户退回对方。
责任、认识与改进:
公司相关项目经办人员对募集资金账户的敏感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于账户信息
保密措施做得不到位,未特别向合作单位强调须按照公司指定账户打款,以致合作单
位自行打款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后续对各银行专户信息的保密管理及相关人员的内部培训、宣
贯工作,提升管理细致度,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感谢浙江监管局检查组全面、认真、细致的现场检查,感谢浙江监管局出于对广
大投资者的保护和对于上市公司的爱护,高标准、严要求,出具了本次《警示函》。
这对于公司、潘建根、张晓跃,以及全体董监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警示和教育。公
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和认知水平,
始终牢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事事处处以更高标准、更
严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合法利益,从
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