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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任子行: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9-034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景晓军先生和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同意提名金丽华女士、傅昭阳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
务。
    公司向第三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
谢!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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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9-034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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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9-034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金丽华:出生于 1962 年 3 月,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
留权,大学专科学历。2014 年至 2016 年 10 月,任深圳云安宝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2012 年至今,任香港卓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金丽华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傅昭阳:出生于 1943 年 6 月,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
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江西省计算中心主任、江西省计算技
术研究所所长,华中工学院研究员,《计算机与现代化》学刊编委会主任、主编,
美国运筹学会 ORSA 和国际管理科学学会 TLMS 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先后
任邮电局,电信局任副总工程师,深圳市政府科技顾问,深圳市通信与互联网协
会任副会长, 深圳市通信学会名誉理事长,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副会长,
深圳市计算机用户协会会长。曾任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健桥通
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傅昭阳先生长期从事
计算机科研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三等奖两次、“国家级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称号。
    截至目前,傅昭阳未持有公司股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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