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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任子行: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05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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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2-455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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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因其他事务安排
不能现场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林飞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
11:30、 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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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1,628,0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2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12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7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人数为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756,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130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10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12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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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 会
议 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82,700,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0%;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552%;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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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82,700,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0%;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3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552%;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5%。

    以上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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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