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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任子行: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9-05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号:2022-047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林飞先生。
    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因其他事务安排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飞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整体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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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号:2022-04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82,756,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130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
股份 181,628,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6.962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12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75%。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8,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5%。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70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52%;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弃权 43,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70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5%;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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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0%;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2,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552%;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3%;弃权 43,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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