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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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2-235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晓军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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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9,553,3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54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954,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人数为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507,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093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15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009,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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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 会
议 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1,487,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410%;反对 1,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0.5590%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989,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1015%;反对 1,0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9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
票数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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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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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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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丁小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