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08-31
证券简称:邦讯技术 证券代码:300312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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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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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讯技术”)《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6.56%。其中:首次授予1,69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5.30%,占授予权益总额的80.79%;预留403.5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1.26%,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
19.21%。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4元/股(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50%的较高者,即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6.08元
的5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7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为对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
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
(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
3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
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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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7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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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邦讯
指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12
技术/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本计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期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
预留权益 指
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公司章程》 指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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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员工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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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
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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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
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74人,包括: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为对公司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骨
干,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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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标准确定。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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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
条件为前提。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6.56%。其中:首次授予1,69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5.30%,占授予权益总额的80.79%;预留403.5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1.26%,预留部分占授予权益总额的19.21%。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公司首次拟向74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9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2,004万股的5.30%,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79%,首次授予
具体情况如下:
占本计划公告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姓名 职务 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陈洪亮 150 8.84 0.47
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总
骆国意 100 5.90 0.31
监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1,446.5 85.26 4.52
72人)
合计 1,696.5 100% 5.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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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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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票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
以分两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个解锁期 5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个解锁期 5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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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0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即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每股6.08元
的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8元的50%,为每股3.04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9元的50%,为每股3.00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41元的50%,为每股2.71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1元的50%,为每股2.96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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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或
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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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比 2019 年营
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
相比基期2019年,2020年收入增长率为10%
解锁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相比基期2019年,2021年收入增长率为200%
的第一个解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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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
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股票 相比基期2019年,2022年收入增长率为400%
的第二个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公司未满足上
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核,考核
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无论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是否实现,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
时根据下表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的比例:
考核分数区间 90-100 分 80-89 分 60-79 分 0-59 分
考核结果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授予比例 100% 100%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5)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业绩层面考
核、个人层面考核。营业收入指标体现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
的重要保障,充分考虑了目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对个人设置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3、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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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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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20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
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七)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
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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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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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Q=Q0×P1×(1+n)÷(P+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0×(P1+P2×n)÷[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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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和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
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
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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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 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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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
(2)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
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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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限制
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当前暂以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
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
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1,696.5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于2020年9月):
预计摊销的总
2020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2 年(万元) 2023 年(万元)
费用(万元)
5,021.64 502.16 1,883.12 1,506.49 1,129.8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
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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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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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
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
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
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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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
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
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 且未提
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且公司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
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 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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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
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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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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