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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邦讯技术:立信中联关于2020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21-04-28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08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邦讯技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1]D-0284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邦讯技术公司大部分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2020 年度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负数,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债务无法支付,财务状
况出现严重恶化。以上情况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止财务
报告批准报出日,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邦讯公司就资产负债表日
后 12 个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但我们未能确定取得与评估持续经
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保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
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邦讯技术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原值为
51,734.03 万元,净值为 14,536.39 万元,3 年以上账龄的原值有 36,376.5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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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就应收款项的可收回
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存货的存在和准确性

    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五、(五)所述,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存货账面原
值 37,837.36 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3,184.87 万元,账面净值 4,652.49 万元。
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就存货的存在和准确
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二)所述,邦讯技术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
有 9,871.65 万元,鉴于贵公司未来可持续经营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就未来公
司有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来抵扣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
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五)违规担保及诉讼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所述,邦讯技术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决
诉讼案件总额为 3,923.78 万元,涉及 7 项违规担保事项且邦讯公司对其中 6 项仍
附有连带保证义务,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十一)所述,邦讯技术公司的预计负
债账面余额有 10,119.48 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我们无法就公司有没
有计提足够预计负债以及完全披露对公司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
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六)公司被立案调查仍未结束

    邦讯技术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
20064、20065、2006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
查。截止财务报告报出日,调查尚未结束。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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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
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
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
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
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邦讯技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具体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
项对邦讯技术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 2020 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
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邦讯技术公司定期报告审核
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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