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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末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
件。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更好地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保
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2、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 5,000 万元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由于公司流
动资金紧张,截至本报告期末,前述 5,000 万元补流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积极督促公司抓紧筹措资金,争取早日将
上述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
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司董
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出具了专
项说明,该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
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自查发现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的违规担保
事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进行担保,在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
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我们
要求公司积极认真整改,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披露管理、
重点关注审批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
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实际经营成果;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关于终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推进过程中,公司资金持续紧张,经营困难,银
行账户大部分被冻结,且持续开展战略投资引入工作推进难度较大,同时
考虑到近期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若继续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情形。同意终止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罗建钢、陈长源、夏志宏、陈宇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