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18-079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审议情况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肉牛项目合
作对象融资需求,扩大肉用种母牛基因群,为肉牛业务提供纯种架子牛回购来源,
2015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
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海尔融资租赁”)于 2015 年 7 月 8 日签
署《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由公司为购买公司(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生物资
产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设备和资产的合作对象向海尔融资租赁提供总额不
超过叁仟万元的资金担保支付保障,合作期一年(详见公司 2015-073 号公告)。
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签订《补
充协议》,同意公司将合作期限延长一年(详见公司 2016-087 号公告)。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038)。上述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其他合作对象均已到期且按期还款,公司担保余额 0 元。
现将公司为合作对象宁夏伊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 21 日更名为宁夏伊
源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伊源”)履行担保责任及后续进展披露如下:
1、担保情况
2015 年 8 月 17 日,宁夏伊源与海尔融资租赁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协议
编号:HF-XDNY-201507-060),宁夏伊源作为本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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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作协议》担保义务项下的合作对象,公司对该笔融资租赁事项提供了担保。根
据《售后回租协议》,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 1200 头安格斯母牛,租赁期限为
3 年,租金总额为 2,407.2 万元,分 12 期进行还款。
宁夏伊源应偿还 12 期租金,已偿 10 期租金,因宁夏伊源资金紧张,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到期的第 11 期 276 万元租金出现逾期,因宁夏伊源多次出现逾期情形,
根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宁夏伊源签署的《售后回租协议》及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
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连续出现两次或累计三次逾期,出租
人有权宣布《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
如承租人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海尔融资租赁向公司
发出第 11 期及尚未到期的 12 期的催收通知。根据协议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金
额合计 559.0381 万元,其中包括:第 11 期逾期租金 276 万元、剩余第 12 期租金
276 万元、逾期滞纳金 7.0380 万元、留购价款 0.0001 万元。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向海尔融资租赁支付上述担保款项,履行了担保责任。
2、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进展
依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履行关于宁
夏伊源的担保责任后,海尔融资租赁将宁夏伊源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于公
司,包括承租人或第三方就租赁协议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据此,公司依约
有权取得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抵押的物权担保和自然人担保,其中包括农业用
地抵押权、1200 头牛全部权益、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等权益。
公司积极与宁夏伊源保持友好沟通,督促其偿还代偿款。经多次与宁夏伊源沟
通无效,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以宁夏伊源及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人邓永洪与
秦宁英、黄上明与秦丽华、秦选军与梁蓉为被告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8 月 8 日,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
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 04
民初 42 号】,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宁夏伊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
给付代偿款 559.0381 万元;2、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
村、杨家村,地号为 2015022 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邓永洪与被告秦宁英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黄
上明与被告秦丽华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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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秦选军与被告梁蓉对被告宁夏伊
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后续安排
待上述判决生效后,公司将积极督促宁夏伊源履行还款义务,如宁夏伊源在判
决书约定期限内仍未还款,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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