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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生物: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12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原章程:公司章程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章程:第五章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八)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第五章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的期股、期权激励方案;
    (十八)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并制定工作细则;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刚李刚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