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19-04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收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新 23 民初 36 号《传
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传票主要内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唤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10 时 30
分到第四法庭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业”),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3357895N,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366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韩静
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748699149X,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99,224,252.31 元及逾
期利息人民币 179,843.96 元(以人民币 99,224,252.31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3 月 8 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以上共计人民币 99,404,096.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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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8 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原告等 36 名交易对
方合计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
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017 年 9 月,公司与
原告及其他 35 名交易相对方签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
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产协议》(以下简称《购
买资产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原告购买其持有的大
象广告 4.023%股权,对价金额为人民币 99,224,252.31 元:2、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若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能发行成功的,则公司自行筹集资金,
在大象广告交割完成日或批文到期日(以孰晚为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
付约定的现金对价(无息)。
原告认为,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应在批复到期日后 30 个工作
日内即最迟应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前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现金对价,但公司至今仍未
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
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
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
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就公司收购大象广告股权事项符合合同诈骗案立案条件,已经予以立案,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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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正在对该案进行侦查。目前,大象广告原股东基于《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公
司的股份对价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或轮候冻结。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
司尚需支付的现金对价也构成该案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该合同诈骗案的最终
认定情况将决定公司是否有履行对价支付义务。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
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 23 民初 36 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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