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3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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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
134 号《关于对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下称“《问询函》”)
中所列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
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
复《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同
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回复
《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问题:你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候选人应由提名人在董事会召
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本次董事会于 4 月 1 日通知董事,4 月 8 日
正式召开,会议通知距离正式开会为 7 天时间,小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10
日时间。请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考虑到以增补议案方式提名董事的实际可操
作性,是否便于股东行使权利,董事会对 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并作
出不予提交的决议的依据是否充分。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披
露。
回复:
一、关于相关提名增补董事的董事会通知时间的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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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
通知时限由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但是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综上所述,本次董事会于 4 月 1 日通知董事,4 月 8 日召开,会议通知距离
正式开会为 7 天时间,超过了 3 天的通知时限,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章程》是否考虑到以增补议案方式提名董事的实际可操作
性,是否便于股东行使权利
(一)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
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3.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做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并未对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作出特别限制性规定,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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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规定的提名董事候选人方式和程序提名董事候选人。
鉴于公司系上市公司,公司的《公司章程》也均已公开披露,公司的全体股
东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知悉《公司章程》对董事提名资格、方式和程序的具体规
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均为独立董事,股东可
以随时向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高管人员,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因此,有资格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补议案方式提名董事具有实际可操作
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做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并未对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作出特别限制性规定,有资格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
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补议案方式提名董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三、关于董事会对 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不予提交的决议
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新疆天山畜牧生
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临时提案要求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新增一项议案,增加徐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负有认定临时提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是否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及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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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3.2.5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
基于上述,董事会负有对临时提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是否可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予以认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董事会不予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3.2.5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
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章程指引》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五)
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
经核查,《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根据《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案股东提议本
次股东大会新增一项议案,增加徐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临时提案涉及董事的提名。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名人应在
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本次审
议补选董事的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提案股东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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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增补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已经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要求,临时提案不
符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并作出不予提交的决议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章程指引》《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充分。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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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
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赵旭东
付 洋
201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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