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关于收到宁夏伊源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19-054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夏伊源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 58 号的《民事判决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追偿权纠纷,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以宁夏伊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 21 日更名为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宁夏伊源”)及合同项下连带
保证责任人邓永洪与秦宁英、黄上明与秦丽华、秦选军与梁蓉为被告向固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8 月 8 日,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8)宁 04 民初 42 号】,法院判决如下;1、由被告宁夏伊源于本判决
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给付代偿款 559.0381 万元;2、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
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村、杨家村,地号为 2015022 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邓永洪与被告秦宁英对被告宁夏
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4、由被告黄上明与被告秦丽华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秦选军与被
告梁蓉对被告宁夏伊源应向公司给付的 559.0381 万元代偿款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四
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的《关于公司融资租赁合作对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码:2018-079
号)。
一审判决后,邓永洪、黄上明、秦选军、秦丽华、秦宁英、梁蓉向宁夏回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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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
58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933
元,由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
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下一步将根据本案的
终审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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