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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9-12-05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19-131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

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

    《上诉状》显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

融”)因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

新 2301 民初 4339 号民事判决,已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

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传字第 4339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芜湖华融就与公司决议一案

向法院提起诉讼。昌吉市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

担。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8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25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0202336399174L;住所: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 1 号滨江商务楼 9 层

9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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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652300748699149X;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 1 号

    上诉请求:

    1、上诉人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4339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撤销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

物工程股份有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芜湖华融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结果直接助

长了被上诉人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因此,上诉人根据

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

诉人原诉讼请求,直接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

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

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由于本案现处于

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对公司的

其他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在收到《上诉状》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

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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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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