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11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戴维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
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
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节省公司财务费用,符合股
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 12 个月
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亦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娄达波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娄达波先
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将娄达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赛芳 陆振一 王耀
20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