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
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
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亦不
存在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做出的相
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燕 史志振 茅开浪
201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