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1
证券代码:300314 证券简称:戴维医疗 公告编号:2017-057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20日15:00 至2017年11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兴
路3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再宏先生。
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2,534,23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6.8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2,344,7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66.7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8%。
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1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5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89,5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65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52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3061%;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52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3061%;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527,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6.3061%;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萍和孙志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