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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戴维医疗”)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
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象山经济开
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兴路3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4.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戴维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戴维
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兴路 35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92,534,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52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
列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萍




                                                            孙志芹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