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戴维医疗”)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
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戴维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二)上午 0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8 年 5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92,562,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6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2,344,73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6.786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218,12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
列议案:
1、《关于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萍
法 东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