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9-10-15  

						证券代码:300314     证券简称:戴维医疗    公告编号:2019-06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5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在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后,经全体董

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

董事送达。本次会议由陈再宏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

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

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陈再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陈再慰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与会董事表决,同意票:9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选举以下成

员组成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陈再宏、茅开浪、俞永伟等3名董事组成,其中茅

开浪为独立董事,陈再宏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郑燕、史志振、许芳芳等3名董事组成,其中郑燕、
史志振为独立董事,郑燕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茅开浪、陈再慰、郑燕等3名董事组成,其中茅开
浪、郑燕为独立董事,茅开浪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史志振、郑燕、陈再慰等3名董事组成,其

中史志振、郑燕为独立董事,史志振为主任委员。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职责权限、决

策程序等遵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再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

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俞永伟先生、林定余先生、周文谦先生、马建民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

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李则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
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 2 号

   电话:0574-65982386

   传真:0574-65950888

   电子邮箱:zqb@nbdavid.com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告

于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志昂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 2 号
   电话:0574-65982386

   传真:0574-65950888

   电子邮箱:zqb@nbdavid.com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彩金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聘任人员简历

    1、陈再宏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

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医疗器械行

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民主促进会宁波委员会会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

理事、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

曾任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维尔凯迪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维尔凯迪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公告日,陈再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1,108,2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4.6903%。陈再宏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2、陈再慰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

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宁波戴维机电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勤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象山象牌

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戴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监

事、宁波宏伟机电有限公司监事、象山县石浦东港冷冻厂(普通合伙)

执行合伙人、象山强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

戴维钻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陈再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32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0.2500%。陈再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3、李则东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

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曾任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深圳市阳和生物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李则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72,0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3375%。李则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

规定的情形。

    4、俞永伟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

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曾任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开发

部经理、副总工程师、研发中心副主任。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俞永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50,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2953%。俞永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

规定的情形。
    5、许芳芳女士,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

学历、中共党员、医疗器械工程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曾任宁波

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标准化部主任、质检部

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人事法规部经理。

    截至公告日,许芳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许芳芳女士与其他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6、郑燕女士,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

党员、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宁波

市注册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曾任象山审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现任

象山天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所长,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郑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郑燕女士与其他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7、史志振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毕业于浙江医科大学医学系,本科学历,副主任医师,象山第二届十

佳医生、象山县首届及第二届医学学科带头人,曾任象山第一人民医

院儿科住院医师、主治医师,现任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医
师、儿科科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史志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史志振先生与其他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8、茅开浪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88年7月毕业于浙江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大专学历。1988年8

月入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工作,负责医疗设备相关管理工作。历任助

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现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公告日,茅开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茅开浪先生与其他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9、林定余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工程师、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届医用电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委员、第三届浙江省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曾任宁波戴维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管部经理、质量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林定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4,036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0952%。林定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10、周文谦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

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销售总监,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周文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周文谦先生与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11、马建民先生,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

专学历。曾任宁波骏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维尔凯迪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科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宁波维

尔凯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科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马建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00股,其配偶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1,200股,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0013%。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12、陈志昂先生,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具备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中级经济师。曾任公司总经理秘书、上市专员、证券事务部副经理、

证券事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经理、宁波甬

星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陈志昂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陈志昂先生与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13、张彩金女士,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员,现任公

司审计部负责人。

    截至公告日,张彩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张彩金女士与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