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工作严谨客观,较好的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的审计资格,为保证
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燕 史志振 茅开浪
2021 年 0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