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21-02-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违规或失当提供
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 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规定的地点。在必要的情况下, 中明确规定的地点。在必要的情况下,
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 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可以在与审议
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事项相关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 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
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 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或者通过上
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述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
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
搁置或不予表决。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定的其他内容。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定的其他内容。
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
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
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户存储;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担保;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者进行交易;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司利益; 为由推卸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八)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
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
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
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二)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于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对于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
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理财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建立严格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一)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东大会批准。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出售行为)等交易,分别按照以下权 (一)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限进行审议: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出售行为)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财务资助除外),分别按照以下权限进
事会审议通过: 行审议: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事会审议通过: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②交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②交
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③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如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②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②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
300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00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3、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售资产事项外,其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公司进行证 3、除上述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
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售资产事项外,其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事项由总经理审批,但公司进行证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除外,下同)金额 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除外,下同)金额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净资产的 0.5%以上,或与关联自然人发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绝对值低于 0.5%,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
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 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
易,由总经理批准。 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低于 0.5%,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关联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由总经理批准。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
计计算范围。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计计算范围。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公司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理人员予以纠正;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会;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诉讼; 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连续、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利润分配方式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 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
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素。
(二)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二)实施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现金分红比例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 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
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算。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0%,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 据。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政策: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政策: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最低应达到 8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最低应达到 8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最低应达到 4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最低应达到 4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最低应达到 2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最低应达到 20%;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处理。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
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
素。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七)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素。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七)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审议。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
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共邮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
足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时,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 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
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 足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时,
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
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
(八)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八)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晰;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晰;
备;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备;
应有的作用;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应有的作用;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九)利润分配时间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九)利润分配时间
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后两个月内完成实施。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