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02-09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1 年 02 月
(须经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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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
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
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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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
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
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
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
损失。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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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协议;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的全部股东资料。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
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
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
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
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
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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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
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
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
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
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314”;
(二)投票简称为“戴维医疗”。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
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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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
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
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
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
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
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
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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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
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
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
投票的提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
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
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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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
票予以合并计算;上市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
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并在在
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
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
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
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
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
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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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
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
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
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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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
提出。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0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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