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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03月)2022-03-1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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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
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
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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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
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内向公司书面报告,
公司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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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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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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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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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
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
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4)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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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
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3 月